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DEV-113-沙簡-360-20250307-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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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玉鳳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心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 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 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 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如係對第一 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340,000-240,000=100,000),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 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 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 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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