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DEV-113-沙簡-392-20241129-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392號 原 告 林嘉倫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被 告 林帆偉 林智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帆偉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 ,300元(計算式:56.75X5200=2743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 80元,原告僅繳納2,210元,尚欠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