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DEV-113-沙簡-452-20250321-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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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4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柏齊 杜盈慧 被 告 陳木杞即得利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1,4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81,4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 摩菲爾公司)於民國111年3月21日為營運周轉之需,邀同訴外人李潮旺、李有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陸續約定於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及600萬元範圍內向原告辦理授信,自111年3月31日起至113年5月13日期間訴外人台灣摩菲爾公司向原告申貸借款6筆合計1300萬元,原告向訴外人台灣摩菲爾公司徵求客票作為擔保,訴外人台灣摩菲爾公司遂將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予原告執有,以供前揭借款之擔保。原告113年1月2日將系爭支票提示付款,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未獲兌現。原告係屬系爭支票之善意持有人,主觀認知「客票」均係真實交易衍生之票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被告不得以其與前手間任何關係對抗執票人即原告。為此,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給付原告系爭支票之票款2,381,400元,及自附表「提示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被告雖有簽發系爭支票,但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 台灣摩菲爾公司、並非原告,被告先前向訴外人吳天佑借款,即將系爭支票押在訴外人吳天佑那邊,後來訴外人吳天佑不見,系爭支票流入市面,原告應向台灣摩菲爾公司請求系爭支票之票款。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並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另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並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為票據法第13條所明定。進一步言,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則應由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是以票據上權利之行使,既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則執票人本於票據關係起訴請求票據債務人給付票款,並提出真正有效之票據以為立證方法時,自應認為執票人就票據給付請求權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已負舉證之責。且因執票人就票據原因之存在本不負舉證之責,自不得以其主張係由於某種原因持有票據,該原因為票據債務人否認,即認應轉換舉證責任,改由執票人就票據原因之存在負責舉證,否則,殊與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有違(參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亦同此旨)。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台灣摩菲爾公司向原告借款而簽立之票據明細表等件為證,並有被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堪認屬實。依票據法第13條前段規 定,被告不得以自己與台灣摩菲爾公司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即原告。基此,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系爭支票之票款2,381,400元,及自附表「提示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本院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附表:    發票日 (民國) 發票人 背書人 付款人 票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 (民國) 支票存款帳戶 112年12月28日 陳木杞即得利旺工程行 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沙鹿區農會 AA0000000號 2,381,400元 113年1月2日 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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