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DEV-113-沙簡-522-20250110-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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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5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丁芳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上訴人如係對第一審判 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9,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 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 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