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DEV-113-沙簡-538-20241030-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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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5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莊琬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嚴苑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嚴苑森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