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DEV-113-沙簡-608-20250303-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608號 原 告 SAE KHONG ARUN (中文名:阿倫)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舒健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雖聲明主張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惟原告對被告之各項請 求內容及其具體金額均不明確。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1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請另附繕本《含證據資料 影本》一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敘明原告對被告之各項請求內容、具體金額為何(請詳細表 明請求之金額係如何計算得出,並應分項列明;宜以EXCEL軟體臚列各項請求明細及其加總金額)。 二、承上,原告並應提出對應各項請求之證據(併在前開明細表 之備註欄,載明各項請求及各該金額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