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DEV-113-沙簡-634-20241029-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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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634號 原 告 吳綉壘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彭彥植律師 謝欣翰律師 被 告 陳瓊玉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74,655元(本院原案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本院刑事庭於113年5月7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此裁定並於113年5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於本院刑事庭以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後之113年10月23日另具狀將本件請求金額擴張為2,403,905元,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擴張,超過移送前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81號判決)。本件原告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03,905元,應徵裁判費24,859元,扣除移送前免徵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1,874,655元即裁判費19,612元後,應補繳裁判費5,2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部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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