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DEV-113-沙簡-635-20250226-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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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635號 原 告 許一惠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陳威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欄」雖記載新臺幣(下同)236 ,252元,惟原告起訴狀除未載明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之確切內容(即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外,且原告亦 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得對被告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即 請求權基礎)】,及各個賠償項目(例如車損修繕費用....)及 其金額之具體內容。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民事陳報狀(請另附繕本《含證 據影本》一份)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一、本件訴之聲明之具體內容及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承上,原告應敘明為各個賠償項目及其金額之具體內容,並 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