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DEV-113-沙簡-647-20241217-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647號 原 告 林紫辰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複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 告 柯禾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582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惟原告與被告互不相識,系爭本票原告並非簽發給被告,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或借貸關係。且系爭本票原告於民國103年間簽發,係為擔保原告與訴外人陳哲明間之賭博債務,賭債非債,故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賭債,原告自得拒絕支付,原告主張依據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拒絕支付。又系爭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04年間,至今已逾2年,被告或第三人均無對原告提示主張權利,依法已罹於時效,原告主張時效抗辯。綜上,是以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故被告對原告並無本票債權存在。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請求法院判決:(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但前曾以書狀表示:原告與 被告在民國98年至99年(即西元2009年至2010年),松柏獅子會時就已相識,系爭本票是原告於104年4月21日簽發,被告與訴外人陳哲明為夫妻,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賭債並非事實,此部分原告應負舉證責任。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 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期係104年6月3日、同年7月3日、8月3日、9月3日、10月3日、11月3日,此有系爭本票影本在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故依上述規定,系爭本票付款請求權於107年6月3日、同年7月3日、8月3日、9月3日、10月3日、11月3日起,即陸續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二)按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 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此民法第129條定有明文。消滅時效完成後,縱債權人事後聲請法院行強制執行,已不生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被告雖於113年6月19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見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823號卷「民事聲請本票裁定狀」之本院收案戳章),惟系爭本票付款請求權於107年6月3日、同年7月3日、8月3日、9月3日、10月3日、11月3日起,陸續即因時效經過而消滅,已如上述,則被告縱有於113年6月19日,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已不及生中斷時效或中斷事由終止重行起算時效之問題。另被告並未舉證有何中斷時效之事由,則自系爭本票到期日起算3年之消滅時效,系爭本票之付款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是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付款請求權不存在,洵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付款請求權不存在,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 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附表: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4年4月21日 20,000元 104年6月3日 113年5月31日 WG0000000 002 104年4月21日 20,000元 104年7月3日 113年5月31日 WG0000000 003 104年4月21日 20,000元 104年8月3日 113年5月31日 WG0000000 004 104年4月21日 20,000元 104年9月3日 113年5月31日 WG0000000 005 104年4月21日 20,000元 104年10月3日 113年5月31日 WG0000000 006 104年4月21日 25,000元 104年11月3日 113年5月31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