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DEV-113-沙簡-686-20250117-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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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686號 原 告 林洺州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江尚嶸律師 被 告 詹記台灣小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和 訴訟代理人 蔡岱霖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通知兩造補正事項,兩造應於15日內具狀陳報到 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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