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6

案號

SDEV-113-沙簡-693-20241016-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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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693號 原 告 陳秉楓 林庭羽 被 告 芯蒂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迪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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