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DEV-113-沙簡-709-20250207-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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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70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芬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梁宇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宇林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3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