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DEV-113-沙簡-710-20250313-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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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710號 原 告 林墩賢 被 告 蘇均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6226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惟系爭本票係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發,是遭原告兒子即訴外人林明新騙錢,原告才簽下系爭本票,是以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本票債權不存在,故被告對原告並無本票債權存在。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請求法院判決:(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240萬元的本票是原告的兒子開給我的,因為他 撞毀我兩輛車,我再拿這240萬元的本票去跟原告換原告開的150萬元本票。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226號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誤,依原告之陳述,兩造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是否仍存在,顯有爭執,且該權利之存否,攸關原告應否負票據責任,則其私法上之地位因被告主張而受有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應能以確認判決除去,是原告對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1條及第13條分別定有明。又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雖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責任,惟仍須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民事裁判參照)。本件兩造為票據直接前後手,就票據原因關係為清償訴外人林明新債務一節並無爭執,依前述票據法第13條規定,應由票據債務人即原告就其主張事由負舉證之責任。 (三)又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為吾人日常共識共信者,稱為常態 事實,應認為已得法院之確信,自不必負舉證之責任;當事人主張之事實,非吾人日常共識共信者,稱為變態事實,應認為未得法院之確信,自應負舉證責任。次按意思表示係被詐欺或脅迫而為,屬於變態事實,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自應就其被詐欺或脅迫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原告雖主張其係遭兒子林明新騙錢,才簽下系爭本票云云,但並未提出證據證明之。且本院主動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128號偵查卷宗,卷內亦無被告或訴外人林明新對原告為詐欺或脅迫行為以致原告簽發附表所示本票之情形。則原告主張受騙而簽發系爭本票乙節,並無證據證明之,自難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不能證明其因受騙而簽發系爭本票為真實 ,因此,原告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故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8月8日 750,000元 112年8月31日 112年9月1日 WG00000000 2 112年8月8日 75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3年1月1日 WG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