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7
案號
SDEV-113-沙簡-715-20241217-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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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715號 原 告 黃薇甄 訴訟代理人 楊元綱律師 被 告 周兆豪 訴訟代理人 邱東泉律師 複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沙簡字第719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未清償,被告抗辯以原告應給付 之損害賠償數額為抵銷。因被告已就其抗辯之抵銷債權即損害賠償之債向本院提起訴訟,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沙簡字第719號審理中,查本件以本院113年度沙簡字第71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