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DEV-113-沙簡-737-20250217-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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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73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黃家宏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瑋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瑋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8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