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DEV-113-沙簡-798-20241105-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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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798號 原 告 張駿宏 被 告 陳葦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以1 13年度沙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表在卷可按,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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