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DEV-113-沙簡-915-20250218-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字第915號 原 告 葉裕玄 被 告 邱嘉修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嘉修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其中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臺中市○○區○○路00號2樓之48房屋 部分,依卷附房屋稅籍資料所示之現值,核定為33,200元;聲明 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17,440元,二項聲明合計金額50,64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