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DEV-113-沙聲再-2-20250122-2
字號
沙聲再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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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113年度豐聲再字第3 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1日以113年度沙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再審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該項裁定送達再審聲請人後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在卷可按。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