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DEV-113-沙聲再-4-20241223-2
字號
沙聲再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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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沙簡聲字第6號、第9號裁定聲請 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7日以113年度沙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再審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然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證,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