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SDEV-113-沙聲再-6-20241211-1
字號
沙聲再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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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聲再字第6號 再審原告 林美娜 上列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美姿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 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沙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惟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