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DEV-113-沙補-148-20241127-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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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48號 原 告 劉啓忠 被 告 吳鳳桂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51元(計算式:11700X4.03=47151),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