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DEV-113-沙補-176-20241104-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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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李宗鴻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寅材工 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188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9,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