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DEV-113-沙補-180-20241104-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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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蔡旻諭即蔡沂樺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潘俊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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