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DEV-113-沙補-183-20241104-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83號 原 告 楊程元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王信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