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償還補償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SDEV-113-沙補-191-20241105-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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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9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一、上原告與被告吳守榮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4,8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