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及電費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DEV-113-沙補-194-20250108-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19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即被繼承人童智昇之繼承人間請求給 付租金及電費事件,原告起訴狀未列載完整正確之被告。又原告 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定有明文。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 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應陳報被繼承人童智昇(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113年4月30日死亡)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童智昇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童智昇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未成年人,請併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戶籍謄本。並查報童智昇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 ㈡承上,原告並應一併陳報本件被告(即童智昇之全體繼承人) 之姓名及住居所(應併附與被告人數之相同份數起訴狀繕本),以利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