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DEV-113-沙補-206-20241213-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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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鐘宇强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龍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於調解程 序已繳納之聲請費用1,000元,尚欠2,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