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SDEV-113-沙補-214-20241205-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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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建楊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鄭閔傑 訴訟代理人 鄭年春 被 告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寅材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寅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0,18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8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