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DEV-113-沙補-216-20241224-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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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16號 原 告 何美玉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起訴狀「訴之聲明」中具體特定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僅稱「被告應支付原告返還不當得利,……」而未載明具體金額),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內稱「被告至今已獲利新臺幣不計其數」、「應依法返還其從中獲取的全部收益」等語,本院猶無法知悉原告本件欲請求之金額如何,故應載述所請求該具體金額之估算依據,俾被告答辯及本院審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具體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