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DEV-113-沙補-221-20241224-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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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蔡淑如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0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