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DEV-113-沙補-223-20250219-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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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23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MOHAMAD AL MAHFUD(中文名:阿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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