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DEV-114-沙小-132-20250304-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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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132號 原 告 林義延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蘇昱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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