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DEV-114-沙小-135-20250304-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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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135號 原 告 汪婉甄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葉秉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