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DEV-114-沙小-156-20250310-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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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156號 原 告 吳亮諭 被 告 張鎮豪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鎮豪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2月10日即已死亡,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被告既然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3款、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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