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DEV-114-沙小-16-20250226-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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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1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謝佳翰 被 告 陳秉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4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84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