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DEV-114-沙小-48-20250314-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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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沙小字第4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林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移送前 來(113年度員小字第33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7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27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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