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DEV-114-沙小-74-20250217-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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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74號 原 告 阮氏碧 被 告 THAI DUY PHUC(中文名:蔡維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越南人,已離境,其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詳,又 被告於國內之居所在彰化縣轄,於本院轄區內並無住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