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DEV-114-沙小-74-20250217-1

字號

沙小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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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小字第74號 原 告 阮氏碧 被 告 THAI DUY PHUC(中文名:蔡維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越南人,已離境,其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詳,又 被告於國內之居所在彰化縣轄,於本院轄區內並無住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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