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DEV-114-沙救-4-20250326-1

字號

沙救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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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王芃之 相 對 人 柯凱德 上列聲請人與柯凱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其所提出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 、中華民國居留證、網路相片等資料,並不足以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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