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DEV-114-沙簡-160-20250310-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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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16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吳文榮(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文榮於起訴前之民國113年4月13日即已死亡,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被告既然於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 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