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DEV-114-沙簡-197-20250331-2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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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易國龍 易淑真 追加被告 易忠義 易武正 易淑華 易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 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命補正裁判費屬於起訴合法要件審查程序中所為之裁定,屬「通知」之性質,應認係法院指揮訴訟而為之裁定,目的在使訴訟易於進行,如因事實變更或法院認原裁定內容有誤時,依同法第238條但書規定,自許法院得予以撤銷或變更之。 二、經查,本件原以原告未依限繳納裁判費為由,而於民國114 年2月25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查原告已另於114年3月28日補繳裁判費之事實,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但書規定,依職權自行撤銷該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