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DEV-114-沙簡-43-20250110-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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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43號 原 告 何美玉 被 告 何秋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關係(法律依據);「原因事實」應就請求權所涉構成要件之事實,為全面與有條理之敘事;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指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須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所表明訴之聲明,如為「給付之訴」,期給付之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謂「被告應支付原告返還不當得利,……」 而未載明具體金額,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內稱「被告至今已獲利新臺幣不計其數」、「應依法返還其從中獲取的全部收益」等語,本院猶無法知悉原告本件欲請求之金額如何,故應載述所請求該具體金額之估算依據。從而原告起訴核與民事訴訟法合法起訴之規定尚有不符,故本院以113年12月24日之裁定,命原告對本件起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5日內為補正;復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4、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