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DEV-114-沙簡-86-20250207-1
字號
沙簡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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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86號 原 告 陳燕琴 被 告 劉滌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主張因受被告詐欺,但被告未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指之詐欺犯罪,故原告尚非該法所稱之詐欺犯罪被害人。前經本院於114年1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