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DEV-114-沙補-103-20250326-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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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張灼貞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洪子翔 被 告 賴孝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19,5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