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DEV-114-沙補-19-20250203-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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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1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陳慕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聖輝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7 6,8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 欠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