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DEV-114-沙補-20-20250109-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2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楊晨毓 楊晏婷即楊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746元。   理 由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起訴後所生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 額,不予併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原 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20,4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元以下四捨五入),核 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後繫屬法院之事件,揆諸 前開說明,就原告請求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起算日起 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2月25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共268元部分【 計算式:228+16+18+3+3=26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746元【計算式:20,478+268=20, 746】,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