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DEV-114-沙補-3-20250110-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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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燕琴 被 告 劉滌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