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DEV-114-沙補-33-20250203-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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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3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董名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14 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 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