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DEV-114-沙補-36-20250113-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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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36號 原 告 楊俊廉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涂世琳即張惠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