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SDEV-114-沙補-45-20250203-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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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45號 原 告 吳雨瑾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李明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99,1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