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DEV-114-沙補-46-20250217-1
字號
沙補
法院
沙鹿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46號 原 告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蔡月梅 被 告 陳婷雅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6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